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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5-10-28 13: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建立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体制,通过研究中心汇集本领域国内外一流的科技人才,形成一支动态、充满活力、精干高效的研究队伍,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等形式,充分利用科技资源,推动我国一批新型的水利科技创新与开发基地的形成与发展,为实现水利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面向社会,主要依托水利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转制科研机构建设,鼓励部属科研机构与高校等联合建设。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服务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既重视前瞻性、战略性的应用基础和重大公益类研究,也紧紧围绕水利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宏观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开展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硬件”研究与软件开发、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战略研究与战术研究相结合,鼓励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研究方式和综合化、集成化的发展方向。推动学科专业调整,扶植新学科的设置,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大力培养中青年科技骨干,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环境。

  (三)建成国内一流的水利科技基地,逐步达到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水平,并具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成为相关领域的高层次的决策支持中心、高水平的科技先导中心、高效率的信息交流中心和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中心。

  (四)实行开放式服务,接受国家、部门或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检测等任务,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是工程中心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评议和审批立项,组织分类管理和考评工作,多渠道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工程中心建设。

  部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领域内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发展,并在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工程中心由专门设立的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是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我部和其他部委的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布局和发展方向。

  (二)制定和修改工程中心章程,聘任或解聘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五)监督考核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年度实际绩效,协调内外关系。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推荐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同时,可聘请部分专业理论水平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作风严谨和客观公正的科技专家组成工程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依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2001~2010)》,结合部属科研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学科发展,依据“自愿申请、综合评议、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一条  根据水利建设和发展需要,部组织制订工程中心建设指南。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专业研究领域拥有较好的基础,具有完成国家和部门重大研究任务的实力,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产业化和面向市场开拓的能力。

  (三)具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以及拥有一定数量和结构合理的科技人员梯队。

  (五)拥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实验厅室、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

  (六)研究开发计划和任务与部相关司局业务紧密结合,运行管理得到相关业务司局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与相关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申请单位需填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应的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部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建设单位,经部机构管理部门认可后正式挂牌,启动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在开展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原有的事业费、科研基建等经费渠道不变。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开发平台。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运行,实行流动编制与固定编制相结合、全员合同聘任制的人事劳动制度,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的水利科研、开发队伍。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运行经费主要靠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及水利部下达的研究项目,承揽横向合同任务以及开展有偿咨询服务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部每两年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工程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国家工程中心体系的工程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水利部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Research Center on x x x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