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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05-31 13:52

水财务〔2011〕267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水利部组织制定了《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经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等水利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报项目预算

  (一)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

  项目预算编报应符合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符合专项经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专项经费开支内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和支出水平以及我国国情相匹配。

  (二)明确部门职责,共同负责项目预算编报

  项目预算编报由项目承担单位业务、科技管理和财务部门共同完成。业务部门对项目预算申报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预算申报的程序性、规范性负责。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各承担单位应对所承担部分预算编报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业务、科技管理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核,对预算编报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程序性和规范性负总责。

  (三)按照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编报预算

  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每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编列,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开支内容和开支标准编列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各项支出要详细说明主要用途、与项目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需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申报预算。项目实施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除上述费用外,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发生其他支出的,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性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示范推广等。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外部协作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经水利部审核,允许列支出国费。

  1.设备费/设备购置费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中的设备费,主要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不允许编列购置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在能够完成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价比最佳的仪器设备;对于研究任务需要但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应考虑共享或租赁使用。

  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购置费,主要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只允许购置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应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设备费主要用于购置直接为科学研究等工作服务的国外先进科学仪器设备和软件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得列支设备费。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要在材料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材料清单,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该材料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以及数量、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其他材料需要在材料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数量、价格的测算依据。

  3.测试化验加工费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及次数、价格测算依据等;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说明测试化验加工次数及价格测算依据。如果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如果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单独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编列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科目。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项目研究任务中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可以单独计量的费用应编列在“燃料动力费”科目,不可单独计量的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以及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应编入“管理费”科目。

  5.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编列项目组成员因课题研究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用,合理安排出差任务内容、人次和时间,且详细说明差旅费测算依据等。

  6.会议费

  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举办的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次数,详细说明拟举办会议的规模、次数、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外专发[1987]1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详细说明项目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时间、必要性、合作交流目的地、天数、次数、人员规模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不含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详细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测算依据。委托外单位开发专用软件的,应编列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目,自行完成的,相关费用预算应分别列入相应科目。

  9.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在研究过程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人员承担的任务及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应详细说明投入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10.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专家咨询费不得编列项目参加人员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费用;不得在会议费中重复编列。

  11.管理费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中的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开支。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进行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超过核定比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多个承担单位共同承担的,各承担单位编列的管理费除按上述比例控制外,其总和不得超过按预算总额核定的管理费数额。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得列支管理费。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一)健全内控制度,明确部门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做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要明确业务、科技管理和财务等部门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责。业务部门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科技管理和财务部门对支出的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完善专项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确保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及时核对账簿和编制专项经费决算报表,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账表、账实数据一致。

  (三)严格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严禁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层层转拨和违反规定擅自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规范执行预算,严格预算调整程序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调整或项目总预算不变、协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协作单位的,应报水利部审核,财政部审批。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水利部审批。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调整必须经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法人代表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经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必须报水利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五)加快项目实施,确保支付进度

  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项目立即启动实施。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确保资金及时支付,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切实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采购进口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和采用单一来源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购买、领用、报废等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七)切实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中,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预算执行的,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的,应报水利部备案或批准。

  三、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做好项目财务验收工作

  (一)认真编制财务决算,及时做好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和保证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基础上,全面分析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同时,要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财务验收有问题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前四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单位正式行文向水利部提出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跨年度。

  (二)及时清理结余资金,规范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已完项目结余资金。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除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认定的应付未付支出按计划继续使用外,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项目结余资金,不得再开支其他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号)有关规定,将结转和结余资金纳入单位下年度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其他必需支出或继续开展新科研项目前期工作的,应报水利部审核、财政部审批后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不得归项目成员所有,不得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四、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各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对专项经费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专项经费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购置与管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财务验收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专项经费日常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责编: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