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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2021-02-09 1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规范《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水利改革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成熟管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及工艺(以下简称“申报技术”),编制《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指导,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五条 推广中心根据当年水利工作重点,发文组织《指导目录》征集工作。

  第六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有效解决“水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水问题的技术、产品、材料及工艺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七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水利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技术持有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九条 申报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有效解决“补短板、强监管”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管用实用;

  (三)技术特点突出,适用范围明确,推广运用的方式、方法、条件清晰,易于应用;

  (四)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十条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四)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六)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遴选与发布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遴选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推广中心对技术持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的技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分组对申报技术进行评审,形成《指导目录》建议清单。

  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成立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指导目录》公示稿。

  根据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组织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通过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诉。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推广中心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推广中心进行异议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进行通告。

  第二十条 推广中心与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联合评审形成的技术清单或专项目录,可直接纳入《指导目录》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示结果发布《指导目录》并颁发证书。《指导目录》发布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主要完成人等内容。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证书载明技术名称、技术持有单位、主要完成人、发证机关、发布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指导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有效推动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是供需双方推广、采用该项技术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优先采纳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指导目录》所列技术是有关单位重点科技推广计划或推广技术清单的重要技术来源,应优先推荐。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广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应用单位,可向推广中心申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优秀示范工程(单位)”。

  第二十七条 《指导目录》可作为奖励申报、职称评定、标准立项、创新平台建设及招投标工作评审过程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推广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内,技术持有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推广应用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指导目录》的监管,技术持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中心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指导目录》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4月17日印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水技推[2012]18号)同时废止。

责编: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