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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推广工作站管理办法

2023-06-25 14: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推广工作站(以下简称推广工作站)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水国科〔2018〕30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工作站是水利科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商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主要从事水利科技推广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广工作站的申请设立、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是推广工作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广工作站的批准撤销、业务指导、运行管理监督及考核评估。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推广工作站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推广工作站依托单位确定、申请设立、建设运行管理及组织保障。

第六条 推广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归口管理单位拟定、实施水利科技推广规划和政策;

(二)开展本流域、本地区水利科技成果需求凝练、征集遴选、信息发布、成效跟踪等工作,建立本流域、本地区先进适用水利科技成果清单或成果库;

(三)定期举办本流域、本地区技术推介、交流研讨等推介活动,加强先进适用水利科技成果推介宣传;

(四)开展水利科普活动,参与国家水利科普基地推荐工作;

(五)参与水利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及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六)承办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个或多个所属机构为依托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设立推广工作站。

第八条 推广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科技推广工作的基础条件和人员;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推广经费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设立推广工作站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归口管理单位申请文件;

(二)推广工作站组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依托单位基本情况、基础条件、工作职能、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工作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等;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主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推广工作站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设立工作台账,明确年度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实行成效跟踪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推广工作站应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推广活动,拓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业务,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渠道,支撑本流域、本地区科技推广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推广工作站组织开展科技推广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以主管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时,应提前向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站的工作职能、人员、办公地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推广工作站要将推广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管理考核,把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并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定期对推广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要求及指标另行制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推广工作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具备水利科技推广功能的;

(二)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不接受考核的;

(三)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推广工作站名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推广工作站统一命名为“水利部科技推广中╳╳推广工作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 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