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        2020年12月10日 主办单位: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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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技术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2023-06-25 14: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技术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建设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基地是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开展先进技术集中展示的重要窗口,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科学知识普及的重要阵地,是水利科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推广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运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推广基地按照统筹规划、需求引领、特色突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是推广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推广基地的规划布局、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建设指导、考核评估及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可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推广基地审核推荐、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推广基地建设和运行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推广基地申报、建设运行及保障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并接受推荐单位及主管单位的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推广基地应定期开展技术成果推广展示、交流研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加大成果宣传推广力度,切实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参与主管单位、推荐单位组织的技术宣传推广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撑。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主管单位依据水利科技创新相关规划,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依托单位按照申报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主管单位。水利部直属单位、共建高校、科技型企业等可直接向主管单位申报。

第十条申报推广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职人员队伍。

(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科技工作,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工作纳入重要本级规划和计划,并提供实施保障措施。

(三)具备专门的宣传展示场所,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土地权属清晰,确保长期稳定使用。能够保证落实建设运行经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持有技术属于水利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知识产权明晰、适用范围明确,在同类地区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第十一条申请推广基地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性和真实性

(一)申报书;

(二)依托单位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依托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划、制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证明,获奖情况,仪器设备、场地设施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推广基地在研项目、地方资金支持等依托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单位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承办场地开展现场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主管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建推广基地名单,并在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批复命名。推广基地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主管单位在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证明文件,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主管单位将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收到所有异议申诉,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视情节轻重1至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建设运行

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应落实推广基地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推广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着力加强推广基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优化机构人员配置,完善规章制度,并报推荐单位和主管单位备案。基地更名、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交书面材料报主管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充分依靠技术优势,通过承担项目、技术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为推广基地运行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支持。推荐单位应指导推广基地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等方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七条鼓励推广基地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等协同开展关键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保持推广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推广基地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梳理总结年度重点工作及推广成效。建设不满一年的暂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结束前,主管单位对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要求及指标另行制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或整改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继续保留推广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推广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视情节轻重1至3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一)持有技术先进性不足,在成果研发、转化、推广中不再具备引领带动能力;

(二)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推广基地称号;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落实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推广基地名誉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推广基地持有技术,主管单位统一纳入水利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运用。对产生重大综合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主管单位择优推荐申报部级项目、技术名录。对运行管理成效突出、科普功能完备的推广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普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推广基地统一命名为“水利部科技推广中╳╳技术推广基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 王海